什么是獨立董事?
答: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相關規定,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關系的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在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五)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有重大業務往來的人員,或者在有重大業務往來的單位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任職的人員;
(六)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保薦等服務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的項目組全體人員、各級復核人員、在報告上簽字的人員、合伙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主要負責人;
(七)最近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前六項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
(八)深交所認定不具有獨立性的其他人員。
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附屬企業,不包括《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以下統稱《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與上市公司不構成關聯關系的附屬企業。
第一款中“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業務往來”是指根據《股票上市規則》及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上市公司章程規定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任職”是指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工作人員。
獨立董事應當每年對獨立性情況進行自查,并將自查情況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每年對在任獨立董事獨立性情況進行評估并出具專項意見,與年度報告同時披露。